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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磊、陈尔铭、叶剑利: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晟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在兆晟科技申报挂牌及挂牌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磊存在代陈尔铭和叶剑利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涉及股份10万股,占挂牌时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前述股份代持事项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且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相关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准确披露股东持股信息。截至2020年7月,前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姜磊,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尔铭,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叶剑利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姜磊、陈尔铭、叶剑利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就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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