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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赫尔墨斯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仲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四川赫尔墨斯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仲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赫尔墨斯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仲承:

你公司于2023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成都紫瑞青云航空宇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瑞青云)合计13.6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6801.25万元。资产评估报告预测紫瑞青云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2671.88万元,紫瑞青云2024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26.87万元,占评估报告预测金额比例为1.01%,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负责人刘仲承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仲承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经营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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