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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至2024年,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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