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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

经查,2021年至2024年,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晓初、公司时任董事长余宇、公司时任总经理王豪杰、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凌,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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