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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查,你所在为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对部分查验事项,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在面谈笔录上签名;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法律意见书不规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部分章节对相关事项仅发表结论性意见,未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上述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业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分析原因,按照本决定书要求切实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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