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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董俊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董俊岗:

经查,中诚新川(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三是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四是合规风控负责人缺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未按照《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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