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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收入成本及费用跨期核算,部分资产折旧计提年限错误。

二是内部控制不健全。部分费用报销票据与业务实质不符,佐证资料不完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审批、台账登记等不完善。

三是公司治理不规范。2024年度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中未包含律师,召开的部分董事会未记录独立董事就议案提问的回复,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内部问责及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并由你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签名确认,加盖公司公章。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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