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吴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倩:
经查,你作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世茂大道证券营业部的理财经理,在从事客户服务过程中,存在未诚实守信,提供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