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3 号──────────────────────── 关于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八一钢铁,A股证券代码:600581;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1- 吴 彬,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文壮,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 樊国康,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柯善良,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2 号、3 号、4 号、5 号、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3,675,121,967.86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3,642,040,000.00 元。 2023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809,680,000.00 元 , 八 一 钢 铁 向 八 钢 集 团 累 计 转 账2,770,870,000.00 元。 2024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 -2-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514,395,569.24 元 , 八 一 钢 铁 向 八 钢 集 团 累 计 转 账2,534,817,067.03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6.3.1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八钢集团作为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八一钢铁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八一钢铁董事长吴彬,任职期间全面主持八一钢铁工作,负责八一钢铁全面事务,任职期间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作为董事长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后未及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八一钢铁未在定期报告中及以临时公告形式履行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铁 -3-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吴彬作为八钢集团时任董事长,负责八钢集团全面工作,对八钢集团组织、指使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是对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现任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刘文壮,任职期间具体负责八一钢铁经营工作,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年度报告》,对八一钢铁未在定期报告中及以临时公告形式履行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八一钢铁预算、成本、关联交易、资金、融资、会计税务、资产减值准备、信息披露事务等工作,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年度报告》 ,对八一钢铁未在定期报告中及以临时公告形式履行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现任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任职期间负责八一钢铁全面事务,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 年年度报告》 ,对八一钢铁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履行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不知情、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已积极配合调查等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合理认定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彬,现任董事、总经理刘文壮,时任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现任董事长柯善良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5-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30 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