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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6〕1 号

关于对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

科学城英才北三街 16 号院 15 号楼 2 单元 1111 室;

魏文辉,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总经理;

郭业斌,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2023 年 9 月 28 日,本所受理了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三清互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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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控股子公司可若瑞娜利用个人银行卡以及发行

人利用体外主体代付费用等事项,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

调查工作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可若瑞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可若瑞娜)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在首轮审核问询回

复中称可若瑞娜在所有重大方面已建立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已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可

若瑞娜)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经查,可若瑞娜存

在利用员工、股东亲属等个人银行卡以及发行人存在利用体外主

体公司代为支付费用等情形,报告期各年度合计金额分别为

130.86 万元、107.31 万元和 119.08 万元。发行人未披露前述事

项,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二)未披露控股子公司可若瑞娜跨期提前确认收入事项

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行人称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

的情况。经查,可若瑞娜报告期内存在跨期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涉及金额合计 839.04 万元。发行人未披露前述事项,审核问询回

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占用发行人资金的

情形,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

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经查,

— 2 —

发行人股东刘某受让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魏文辉)持

有的发行人股权的支付价款中部分资金实际来源于发行人,并通

过多个账户划转至魏文辉控制的该合伙企业,导致该合伙企业占

用发行人资金。发行人未披露前述事项,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

展尽职调查工作。

(四)其他信息披露违规事项

一是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

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历史沿革中

曾存在的股权代持。二是个别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准确,与实际情

况不符。三是研发费用及研发人员信息披露不准确。

此外,发行人还存在现场督导、现场检查期间删除邮件、OA

系统记录且未恢复,提供的部分资料不实等情形,属于本所《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 年修订)》

(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从重实施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发行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魏文辉,财务总监郭业

斌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

— 3 —

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

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魏文辉,财务总监郭业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

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清互联、魏文辉、郭业斌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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