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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迪、陆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迪、陆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迪、陆甫:

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1000万元理财产品,未在董事会授权截止日赎回。公司于2026年1月5日使用募集资金购买3500万元理财产品,购买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张迪、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陆甫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迪、陆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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