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扬州新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扬州新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的情形,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