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国香、陈文富、郑珍珠、江叶瑜、李明华、林文佳、刘美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贯彻质量至上的文化体系要求;二是在人事、财务和信息管理方面未充分实施一体化管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
一是部分项目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部分项目实际执业早于业务承接;三是个别项目组变更合伙人或复核人不规范;四是多个项目交叉复核;五是部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六是业务承接底稿记录及保存不完整,部分项目复核底稿记录不规范;七是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不规范。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
一是个别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不规范;二是个别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存在违规买卖股票情况;三是内部考核、问责制度中无职业道德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四是未对年报审计项目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五是独立性承诺签署不完整、不及时。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12月1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月5日修订)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
(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
一是未对新系统上线设计和实施审计应对程序;二是未将重要联营企业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
(二)风险评估方面
销售循环未执行穿行测试。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实质执行收入政策确认复核程序;二是收入真实性检查执行不到位;三是收入截止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未对不一致的审计证据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五是应付客户对价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应收款项审计程序方面。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对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3.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恰当评价土地使用权资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的合理性;二是未对已完工的在建工程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4.投资收益审计程序方面。一是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业绩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二是未对投资收益不一致的审计证据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其他方面
一是底稿记录不一致、不完整,部分表述存在错误;二是底稿归档不完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黄国香、郑珍珠作为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记食品)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国香、陈文富作为安记食品2023年、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安记食品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江叶瑜、李明华、林文佳作为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能科技)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睿能科技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刘美清对本人买卖股票行为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黄国香、陈文富、郑珍珠、江叶瑜、李明华、林文佳、刘美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质量控制和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