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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对徐华、李书箱、王福军、张杰、杨福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对徐华、李书箱、王福军、张杰、杨福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华、李书箱、王福军、张杰、杨福祯:

经查,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药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外购技术项目采用制式合同,对对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明确,合同内容不规范。二是未能及时识别部分研发项目的终止风险,导致预付款收回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福军、张杰及时任总经理杨福祯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规定,对前述第一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公司现任董事长徐华、总经理李书箱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规定,对前述第二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津药药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徐华、李书箱、王福军、张杰、杨福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反思原因,严肃组织开展内部问责,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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