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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

经查,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6-2023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公司因子公司员工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事件,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16-2022年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2025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再次对公司2016年-2023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公司上述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锦松、李军、汪梅方,时任公司总经理万明治、杨晓红、张俊,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海文、胡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9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26249.9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68%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司未能在累计诉讼、仲裁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时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汪梅方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慧斌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百集团、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全面梳理此类业务,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我局将视整改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安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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