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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德伟、阎忠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德伟、阎忠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德伟、阎忠吉:

经查,2025年12月10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公司)对参股公司大连普冷獐子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到期未能收回,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26年1月15日才披露上述逾期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刘德伟作为獐子岛公司董事长、阎忠吉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獐子岛公司及刘德伟、阎忠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措施尽快收回财务资助资金,依法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同时,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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