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未针对合伙人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
对分所的考核未体现质量至上的导向,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
1名审计项目团队成员近亲属买卖该成员参与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与某上市公司约定审计收费与该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评价结果及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挂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与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条、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存在的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