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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号罚单!余韩,被罚没超10亿!

(原标题:证监会1号罚单!余韩,被罚没超10亿!)

1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2026年的1号罚单。

罚单显示,2019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账户交易“博士眼镜”股票。其间“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从13.72元/股上涨至37.81元/股,涨幅达175.58%,余韩违法所得为5.1亿元,被证监会罚没10.2亿元。这是近几年少有的大额罚单。

暴赚超5亿元

经查明,当事人余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博士眼镜”。

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首先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期间共125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1.106亿股,金额21.1亿元,累计竞价卖出1.017亿股,金额21.54亿元,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5个交易日。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末持有871.41万股,日均持有1391.33万股,占流通股的13.64%,1026个交易日持仓占流通股比例超过10%,150个交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超过20%。

其次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共有21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博士眼镜”,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最高达到25.32%。

经测算,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为5.1亿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被罚没10.2亿元

余韩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其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二,实际控制账户组的数量认定有误,其只实际控制使用9个账户,且对部分账户的控制时间较短。

第三,其实际控制账户组的行为,未对“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博士眼镜”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纳入涉案交易数据。

第三,余韩的操纵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明显影响。操纵期间“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从13.72元/股上涨至37.81元/股,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余韩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已综合考虑了余韩违法事实、情节及应承担责任,量罚适当。

综上,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能成立,证监会对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亿元,并处以5.1亿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当事人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责编:战术恒

排版:王璐璐

校对:杨舒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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