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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20 号

关于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

贺正刚,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 2024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控股股东四

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部分信息披露不

准确。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为和邦集团持股 99%的控股股东。

和邦集团及其控股股东贺正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5.2

条、第 4.5.3 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1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

刚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

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

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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