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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乔中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乔中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乔中兴:
我局在对杭州龙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蠡)、杭州天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域)、浙江壹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壹诺)的私募业务日常监管中发现,杭州天域、浙江壹诺存在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信息报送、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以及未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未做好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风险隔离等情形;杭州龙蠡存在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进行信息报送以及未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未做好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风险隔离等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杭州龙蠡、浙江壹诺、杭州天域的实际控制人并实际负责上述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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