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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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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A

股证券代码:600267;

蒋国平,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星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 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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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卫红,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祯颖,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沈锡飞,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5

(以下简称公司)

年 8 月 26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1—

2024 年期间年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涉及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以及投资收益等科目。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

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

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蒋国平、沈星虎,时任总经

理李琰、肖卫红,时任财务总监张祯颖,时任董事会秘书沈锡飞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大部分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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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已落实;二是肖卫红提出其自 2023 年 10 月起任职公司时任总

经理,未发现过往相关问题;三是沈锡飞提出其作为时任董事会

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经查明,肖卫红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签署确认 2024

年年度报告,负有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法定义务,不能以

任职时间为由免除或降低勤勉尽责义务要求;时任董事会秘书沈

锡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

已就相关信息披露违规勤勉尽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违规行为

负有相应责任,对相关异议不予采纳。第二,对于公司对相关问

题落实整改措施的情节,已在适用纪律处分时充分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蒋国平、沈星虎,

时任总经理李琰、肖卫红,时任财务总监张祯颖,时任董事会秘

书沈锡飞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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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

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

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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