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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王永、刘士超、

于平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刘士超、于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存货跌价测试依据不规范、收入确认不规范、

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

度报告、2024 年年报、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度

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导致披露的 2024 年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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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信息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182 号、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董事会秘书刘士超、财务总

监于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永、刘士超、于平采取监管谈话的

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违规行为

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王永、刘士超、于平应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携

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河北证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

北大街 71 号)接受监管谈话。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

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

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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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

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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