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王永、刘士超、 于平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刘士超、于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存货跌价测试依据不规范、收入确认不规范、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年报、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导致披露的 2024 年年度《内 — 1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信息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董事会秘书刘士超、财务总监于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永、刘士超、于平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王永、刘士超、于平应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河北证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 71 号)接受监管谈话。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 2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1 月 4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