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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纪学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4号

(原标题:关于对纪学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74号

关于对纪学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纪学双:

经查,凯利集成(广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二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佛山绿岛富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恒粤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东集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创投)投资者资产证明。三是未制定私募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制度,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流程和方法。四是未按照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广州恒粤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五是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集成创投的投资运作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23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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