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何浩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75号关于对何浩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何浩堃:经查,广州恒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二是未妥善保存广州恒粤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者资产证明。三是未制定私募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制度,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流程和方法。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12月23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