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军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军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回访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个别客户回访不充分、留痕不完整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