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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第三方介入投资者招揽活动,佣金收取不规范;二是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聘任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未有效防范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等行为,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人员任职备案材料等。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九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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