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添佑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添佑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添佑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42390344H)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