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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小磊、刘小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小磊、刘小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小磊、刘小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粮控股)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执行不到位

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环节,你所在尚未完成必要沟通程序且未获得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即作出业务承接结论。第二次沟通函寄出时间晚于结论形成日期。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年11月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一是与收入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二是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活动。三是存在穿行测试样本引用控制测试样本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12月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12月修订)第九条的规定。

三、控制测试不到位

一是未识别部分控制测试样本偏离控制的情况。二是部分控制测试抽样总体不完整。三是底稿记录不完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是与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二是套期业务的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12月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

你们在京粮控股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小磊、刘小琴作为前述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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