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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彭立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彭立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彭立中:

经查,我局发现湖南玖玥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对所管理基金“湖南玖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非法人投资者“湖南北证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仅及时要求部分最终投资者提供了资产证明,未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最终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投资于私募基金金额低于100万元。

二、对所管理基金“湖南长沙天心区玖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非法人投资者“长沙凰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最终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你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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