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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承诺自2024年6月21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股份,计划增持数量2,000-4,000万股。截至目前,你公司累计增持宝泰隆股份1,000.18万股,未能达到增持计划下限,你公司作出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所述的违反承诺情形。依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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