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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谢家伟、刘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谢家伟、刘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谢家伟、刘国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子公司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相关销售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审批,对相关内部控制的了解程序执行不到位,也未执行相应的穿行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发现康铭盛员工代替个别个体经销商回函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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