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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周炳焱、周传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87号

(原标题:关于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周炳焱、周传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8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87号

关于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周炳焱、周传金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周炳焱、周传金:

经查,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证天通)在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博士或公司)2022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规范。一是执行2022年、2023年收入截止测试核查程序存在缺陷,未检查关键的收入确认单据。二是执行内销整机业务收入核查时,对验收单未盖章、存在涂改替换痕迹、验收日期跨度长等未保持合理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未能发现光博士存在替换、涂改客户验收单等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关联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光博士2023年新增供应商东莞市致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异常情况及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予以关注,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从而未能识别其实际为光博士控制的子公司。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审计程序。二是预付款项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未回函供应商执行替代审计程序。三是部分函证存在发函地址与被函证对象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形,但中证天通未对地址差异进行说明及实施进一步核查程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控制测试执行不规范。一是采购循环业务层面控制测试执行不规范。中证天通未对付款流程进行测试,未识别出控制偏差,未针对抽样异常事项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销售循环业务层面控制测试执行不规范。中证天通未识别出送货单签字处空白、销售合同无客户签章等控制偏差,未针对抽样异常事项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生产与仓储活动业务层面控制测试执行不规范。中证天通未能识别出发出商品记账凭证日期早于对应的出库单和销售订单日期的控制偏差,未针对抽样异常事项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2022年光博士子公司江西微驰建工程科目增长幅度较大且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中证天通未执行在建工程相关业务循环的控制测试。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中证天通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周炳焱、周传金作为光博士2022年、2023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证天通、周炳焱、周传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抄送:证监会公众司、法治司、会计司;全国股转公司;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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