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武、刘文、刘洋、陈华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8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88号关于对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武、刘文、刘洋、陈华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武、刘文、刘洋、陈华香:经查,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博士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财务内控存在缺陷。光博士财务内控不规范,较多整机销售业务验收单存在被替换、涂改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修订)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财会〔2010〕11号)第八条、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二、违规跨期确认收入。光博士未严格执行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况。一是境内整机销售业务中,存在替换、涂改客户验收单等情况,部分涉及跨期确认收入。二是境内零部件销售业务中,按照向客户开票的时间而非发货单签收日期确认收入,导致部分零部件销售收入跨期确认。三是外销业务中,未及时获取海关报关单,导致出现部分境外收入跨期确认的情形。以上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修订)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第四条、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的规定。三、未如实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光博士UN事业部、精卓机械、致密机械具有先后承接关系,始终由光博士控制。光博士2023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未将其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仅将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从而导致定期报告、关联方、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四、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光博士将2022年研发部门应分摊的部分费用跨期计入2023年3月研发费用,2021年至2023年将部分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财会〔2010〕11号)第七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修订)第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的规定。光博士时任董事长刘武、时任总经理刘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洋、时任财务负责人陈华香,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光博士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博士、刘武、刘文、刘洋、陈华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12月31日抄送:证监会公众司、法治司;全国股转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