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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武、刘文、刘洋、陈华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88号

(原标题:关于对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武、刘文、刘洋、陈华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8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88号

关于对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武、刘文、刘洋、陈华香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武、刘文、刘洋、陈华香:

经查,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博士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内控存在缺陷。光博士财务内控不规范,较多整机销售业务验收单存在被替换、涂改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修订)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财会〔2010〕11号)第八条、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违规跨期确认收入。光博士未严格执行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况。一是境内整机销售业务中,存在替换、涂改客户验收单等情况,部分涉及跨期确认收入。二是境内零部件销售业务中,按照向客户开票的时间而非发货单签收日期确认收入,导致部分零部件销售收入跨期确认。三是外销业务中,未及时获取海关报关单,导致出现部分境外收入跨期确认的情形。以上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修订)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第四条、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未如实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光博士UN事业部、精卓机械、致密机械具有先后承接关系,始终由光博士控制。光博士2023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未将其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仅将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从而导致定期报告、关联方、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四、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光博士将2022年研发部门应分摊的部分费用跨期计入2023年3月研发费用,2021年至2023年将部分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财会〔2010〕11号)第七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修订)第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的规定。

光博士时任董事长刘武、时任总经理刘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洋、时任财务负责人陈华香,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光博士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博士、刘武、刘文、刘洋、陈华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抄送:证监会公众司、法治司;全国股转公司;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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