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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张彩根、张振华、徐佳丽、张红英: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电梯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1月22日,华夏电梯向实际控制人张彩根控制的湖州东科电子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000万元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4年8月30日补充披露。2024年12月26日,湖州东科电子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4年,公司向湖州联怡石英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华夏浔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新英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含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涉及金额分别为550万元、10,854.75万元、355万元、1,158万元,合计12,917.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43.89%。公司未就上述重大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5年4月28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2025年1-10月,公司向湖州华夏浔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新英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含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浔全红机械设备服务部、南浔登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南浔泗莲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提供借款,涉及金额分别为3,765.16万元、900万元、1,15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合计8,115.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68.49%。公司未就上述重大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5年7月14日及2025年11月11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彩根、张振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徐佳丽,时任财务负责人张红英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彩根的行为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彩根、张振华、徐佳丽、张红英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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