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施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施志坚:
经查,哈尔滨富德恒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能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的备案信息;二是未能妥善保存基金材料;三是私募基金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四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程序;五是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