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8月24日,你所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之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证券服务业务。但你所未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备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