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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方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党信涛、郭霜、寇富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方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党信涛、郭霜、寇富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方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党信涛、郭霜、

寇富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信涛、郭霜、寇富选: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于2024年10月24日与第二大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你公司45%的股权进行质押,占其持有公司股本的100%。你公司未就相关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六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党信涛、时任董事会秘书郭霜、寇富选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党信涛、郭霜、寇富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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