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5〕0066 号 关于对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德马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360; 卓 序,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学强,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郭爱华,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黄 海,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3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及《监管关注函》查明的事实,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月 5 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与募投项目支出无关的土地费580 万元;2020 年 8 月 31 日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使用募 1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景观餐厅”相关费用共计 394.51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将前述费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是未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管控,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乾纳智能装备(湖州)有限公司向湖州金开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资金的行为构成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有效管控,未对财务资助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部分收入确认单据规范性不足。部分整装项目初验单存在签字、盖章不规范的情形,全资子公司浙江德马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客户签收和物流记录不完整、确认收货不及时。 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在确认文件上签字。 五是部分独董履职时间未满足规定天数。公司独立董事胡旭东、张云 2024 年全年现场履职天数分别为 2 天、11 天,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的要求。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5.4.4 条、第 7.1.13 条等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4.23 条、第 5.1.2条、第 5.1.3 条、第 7.2.5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卓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学强、 2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爱华、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海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根据《警示函》《监管关注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卓序、时任财务总监陈学强、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爱华、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海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管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管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管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