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71 号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春、戚程博: 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42 号)、《关于对张建春、戚程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343 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至 8 月 26 日,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城科技)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达到 2,604.91万元,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1%,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5 年 8 月 26 日,珠城科技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 2025 年度公司与新亚电子 1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2.7 条的规定。张建春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戚程博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