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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5-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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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88 号

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 85 号。

经查明,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佳骏)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0 月 31 日,云南佳骏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 京蓝)签署《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

议》,约定 ST 京蓝重整完成后,在剔除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

— 1 —

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合并报表范围内对 ST 京蓝合并利润表数

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情况下,ST 京蓝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列报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 3000 万元、4000 万元、6000 万元,不足部分由云南佳骏

在 ST 京蓝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 ST 京蓝各年度的审计报告后三个

月内向 ST 京蓝一次性支付现金补偿款进行补偿。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中

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111003 号)及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

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差异情况

说明》(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111021 号),剔除中科鼎

实合并报表范围内对 ST 京蓝合并利润表数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

情况下,ST 京蓝 2024 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208.51 万

元,与承诺的 2024 年度 3000 万元的业绩之间差额为 5208.51 万

元。

截至目前,

云南佳骏累计向 ST 京蓝支付现金补偿款 600 万元,

剩余 4608.51 万元尚未支付,云南佳骏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

行业绩补偿承诺。

云南佳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

— 2 —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云南佳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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