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88 号 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 85 号。 经查明,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佳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0 月 31 日,云南佳骏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京蓝)签署《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约定 ST 京蓝重整完成后,在剔除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 — 1 —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合并报表范围内对 ST 京蓝合并利润表数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情况下,ST 京蓝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列报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000 万元、4000 万元、6000 万元,不足部分由云南佳骏在 ST 京蓝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 ST 京蓝各年度的审计报告后三个月内向 ST 京蓝一次性支付现金补偿款进行补偿。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4 月15 日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111003 号)及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差异情况说明》(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111021 号),剔除中科鼎实合并报表范围内对 ST 京蓝合并利润表数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情况下,ST 京蓝 2024 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208.51 万元,与承诺的 2024 年度 3000 万元的业绩之间差额为 5208.51 万元。 截至目前, 云南佳骏累计向 ST 京蓝支付现金补偿款 600 万元,剩余 4608.51 万元尚未支付,云南佳骏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云南佳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 2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云南佳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