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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李燕、钱惠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李燕、钱惠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燕、钱惠琴:

经查,你公司2022年测算土地增值税不准确,导致2022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错报金额为7252.50万元,存在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时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李燕、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董事钱惠琴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燕、钱惠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意识,提升财务核算能力,提高信息披露准确性,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收到警示函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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