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作为持有艾斯迪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迪”)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5年9月15日至12月2日,共计卖出艾斯迪股票1,399,689股,成交金额合计1,906.78万元,买入艾斯迪股票8,000股,成交金额11.08万元,存在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企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