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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工作人员,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二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运用单一客户案例进行宣传,存在一定误导性。

三是分公司对投资顾问的宣传不规范。部分投资顾问未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被分公司宣传具有期货、基金从业资格;个别投资顾问离职后,分公司未及时更新网站中的宣传材料、投顾课程等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核查验收。同时,你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全面检查分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并子以改正或消除,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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