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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王丰、刘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王丰、刘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王丰、刘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菱动力)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成都鑫三合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合)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威正信评报字〔2021〕第6006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营业收入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

收益法评估时,收入预测方法缺乏合理性和相关支撑依据,对鑫三合预计增加的产能未获取必要的支持证据,对部分历史数据未实施必要的分析核实。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年)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折现率参数的取值不合理

存在无风险利率取值不合理、可比公司选取不恰当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四、贝塔系数”的相关规定。

三、对相关费用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

存在预测管理费用时部分计算基数选取错误,预测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时未获取充分的支撑证据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年)第五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四、对营运资金核查验证不到位

存在核查验证预计存货周转率不到位,未核实并说明相关预测数据与历史数据明显差异原因,实际采用的预测方法与评估说明不一致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2018年)第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年)第五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王丰、刘震作为签字评估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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