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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杰、林志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杰、林志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杰、林志松:

经查,你们在执行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3年度与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评价发行人执行收入会计准则是否恰当,未关注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变更,未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态度并设计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部分实质性审计程序缺失;二是借款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发行人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职业判断存在偏差;三是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评价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四是企业合并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运用恰当的职业判断并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

北京澄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刘杰、林志松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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