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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2-18 18: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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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37 号

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泉阳泉,A股证

券代码:600189;

姜长龙,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尽晖,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金 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

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5〕

2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或公司)截至 2024 年 1 月 8 日连续 12 个

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 1.80 亿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0.93%,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

司迟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才提交公告披露前述累计诉讼事项,

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1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4.1 条、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7.4.2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尽晖作

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明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时任总经

理王尽晖、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进

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

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2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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