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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郭益浩、袁朝兴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42号

(原标题: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郭益浩、袁朝兴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42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郭益浩、袁朝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方面

一是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对部分重要组成部分经营情况、会计政策记录不准确,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活动,对存货循环业务层面控制执行穿行测试未取得盘点人员和监盘人签字的存货盘点表。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收入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检查程序不到位。未充分关注部分业务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分析程序不到位。对部分业务毛利率为负的异常情况未进行充分分析说明。三是函证程序不到位。对个别重要客户函证未取得可靠回函,未执行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项目复核方面

审计报告出具前,未按复核意见要求完善部分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四、其他方面

一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日期晚于实际审计工作开始日期。二是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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