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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冯晓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大越期货湖州营业部负责人)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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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飞:
经查,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客户部分开户影像资料损毁。二是未有效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开户服务岗员工参与客户开发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营业部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审慎勤勉履职,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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