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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林建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林建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林建伟:

经查,2021年1月12日,你作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向公司作出不可撤销承诺,就公司委托理财所涉的泓盛腾龙1号、泓盛腾龙4号、方际正帆1号、正帆顺风2号四支私募基金事项,取得诉讼判决生效之日或取得仲裁裁决之日(两者以先到之日为准)起满两年之日,你承诺如未能追讨回投资本金损失的差额部分,愿意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即承担尚未追回部分的投资本金损失,并于上述满两年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进行支付。

2022年7月4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就公司持有的泓盛腾龙1号、泓盛腾龙4号两支私募基金产品作出裁决,裁决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公司投资损失2,100万元、3,500万元。2023年5月1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就公司持有的方际正帆1号、正帆顺风2号两支私募基金产品作出裁决,裁决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公司投资损失4,170.80万元、2,912万元。截至2025年8月12日,公司累计收回投资本金2,152.78万元,按照承诺,你应于2025年8月12日前向公司支付投资私募基金本金损失金额17,847.22万元。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你向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补偿款,剩余待支付补偿金额为17,747.22万元,未按承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承诺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承诺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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