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罗秋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秋华:
经查,民生期货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妥善保管互联网营销相关资料;二是部分宣传营销内容审核留痕不到位;三是未按要求报送反洗钱部门设置变更相关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民生期货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负责人,未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12月9日
